藁城市农机局信息公开
藁城市农机局办公室
目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2- 9)
2、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重点内容解读 (10-15)
3、 藁城市农机局信息公开指南(范本) (16-21)
4、 藁城市农机局信息公开目录(范本) ( 22 )
5、 藁城市农机局信息公开格式规范表及填报说明 (23-29)
6、 藁城市农机局信息公开例表(范本) (30-76)
7、 藁城市农机局信息公开目录编制任务分解表(范本) (77-7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政府、县级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重点内容解读
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解读】这是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原则性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这四项基本要求确定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范围。某条政府信息只要符合其中任意一项要求,并且不属于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就应当主动公开。
二、《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解读】本条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二是,具体列举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解读】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定的政府信息,也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依据,对于调整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立法法》等有关规定,省政府规章由省长签署后向社会公布。石家庄市、唐山市及邯郸市政府规章由市长签署后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对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具有约束力,应当在实施前对外公开,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解读】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范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该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规划的编制一般不直接对具体的个人发生效力,但作为执法的依据,往往涉及到社会的普遍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规划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解读】统计信息是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情况的重要信息,从总体上反映了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状况,对于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要作用。相关规定:《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解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经过批准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促进人民群众对政府财政行为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相关规定:《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解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一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处,价格、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向社会公布。二是,收费单位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主体、对象等,接受社会监督。相关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等。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解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一是,省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公布采购结果。二是,各申请采购单位要将采购项目、采购标准和采购厂家等情况向社会公开。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法》等。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解读】行政机关公开的内容,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还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为实施行政许可而对申请、受理和审查程序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内容应当涵盖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与申请行政许可有关的全部信息。相关规定:《行政许可法》等。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解读】本项主要包括立项投资的程序、要求,科学论证、批准决定、招投标,资金使用、建设期限、质量标准、建设监理和监督检查等情况。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法》等。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解读】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国家有关政策,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公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国家政策的实施、执行情况,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落到实处。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解读】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将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及时通知社会公众。相关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专项预案等。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解读】加强对市场和社会的监督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一个和谐社会的社会环境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该项职责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相关规定:《环境保护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
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信息还应包括下列内容(特别补充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解读】本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与管理;⑵城市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③城市容貌和环境综合治理;④城市河道、水系的综合整治;⑤历史文物古迹的保护与规划;⑥城镇社区建设和管理;⑦城市新区的开发和旧城区改造;⑧城市排水、公共交通、污染治理等公用设施的建设等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解读】本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⑵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③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共设施建设;④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等。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相关规定:《公益事业捐赠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
四、《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乡(镇)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解读】本条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求乡(镇)人民政府依照第九条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二是根据乡镇政府的工作特性具体列举了乡镇政府应当重点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乡镇是国家最基层的政权机关。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解读】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国家基层的政权组织,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农村工作的的政策,特别是要把惠民、利民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解决农民群众的实际生活问题,努力实现农民持续增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解读】国家设立了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农业灾情减免补助、农业基本支出等各类专项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及其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解读】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应包括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地块用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等。
(四)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藁城市农机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藁城市农机局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申请人可以在藁城市农机局网站(网址:http://www.gc.gov.cn/gk/njj)上查阅《公开指南》,也可以到《公开指南》查阅场所(市档案馆、市图书馆)领取。
一、藁城市农机局信息分类
藁城市农机局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藁城市农机局及各业务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市工商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藁城市农机局公开信息编排体系
(一)藁城市农机局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
序号 |
单位 |
类别 |
公开内容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限 |
公开范围 |
公开程序 |
责任部门 |
详细信息 |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藁城市农机局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藁城市农机局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1.主动公开范围。藁城市农机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藁城市农机局信息公开目录》。
2.主动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市人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址:http://www.gc.gov.cn/gk/njj。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地点:市档案馆:XXXXXXXXX;市图书馆:XXXXXXXXXX(开放时间:XXXXXXXXXXX)。
3.主动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农机局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市农机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市农机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藁城市农机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藁城市农机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廉州西路241号 ;邮政编码:052160;办公时间:8:30至17:30;联系电话:88160256;传真号码:88105366;电子邮箱: opaaa@tom.com.
2.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农机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市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②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③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农机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流程
①审查
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
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第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四,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本单位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收费的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5)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藁城市农机局信息公开机构
藁城市农机局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见下表)。
藁城市农机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表
|
机构名称 |
办公地址 |
办公时间 |
联系电话 |
传真号码 |
电子邮箱 |
|
藁城市农机局办公室 |
廉州西路241号 |
8:30-17:30 |
88160256 |
88105366 |
opaaa@tom.com |
五、联系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表
藁城市农机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
工作单位 |
|
|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
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
电子信箱 |
|
|
法人或
其它组织 |
机构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营业执照信息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姓名 |
|
|
联系人电话 |
|
联系人电话 |
|
|
联系地址 |
|
邮编 |
|
|
联系人电子邮箱 |
|
传真 |
|
|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
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
|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申请 请提供相关证明
□ 不申请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 纸 面
□ 电子邮件
□ 光 盘
□ 磁 盘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 邮 寄
□ 快 递
□ 电子邮件
□ 传 真
□ 自行领取 |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
选 填 部 分 |
|
所需信息编号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
|
|
|
|
|
|
|
|
|
|
|
|
|
|
|
|
|
|
表二
藁城市农机局信息公开目录(范本)
|
类 别 |
描 述 |
页码 |
|
概况
信息 |
地区(行业)介绍 |
藁城市农机局整体情况的概要介绍 |
31 |
|
机构职能 |
藁城市农机局的组织机构信息,政府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 |
32 |
|
领导信息 |
藁城市农机局领导的简历、分工 |
33-37 |
|
藁城市农机局领导的活动及讲话 |
38 |
|
计划
总结 |
计划总结 |
藁城市农机局年度工作、重要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总结 |
39-50 |
|
土地利用规划 |
无 |
|
|
法规公文 |
公文 |
藁城市农机局的规范性文件 |
51-79 |
|
工作
动态 |
政务动态 |
藁城市农机局的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自身建设等重要政务活动的最新动态 |
80-92 |
|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
|
|
公告公示 |
藁城市农机局的政务公告、公示 |
93 |
|
统计数据 |
藁城市农机局综合性和阶段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
94 |
|
财政信息 |
专项经费 |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
95-96 |
|
财务状况 |
藁城市农机局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
97-99 |
|
经营承包 |
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
|
|
政府
事项
信息 |
行政执法 |
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情况 |
|
100-101 |
|
计划生育 |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
|
|
其他需要梳理的信息 |
|
|
|
|
|
|
|
藁城市农机局信息公开填报格式规范表
|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 |
信息名称 |
|
|
2 |
公开方式 |
|
不予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
|
4 |
文件编号 |
|
|
5 |
信息内容 |
|
|
6 |
附 件 |
|
|
7 |
内容描述 |
|
|
8 |
公开时限 |
|
|
9 |
公开范围 |
|
|
10 |
公开程序 |
|
|
11 |
责任部门 |
|
|
12 |
检索方式 |
|
格式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填报除格式二、三、四规定的三类特殊信息外的其余各类信息。
格式一填表说明:
(1)公开方式: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要说明理由,同时填写“信息名称”、“文件编号”,其他栏目可不填写。
(2)文件编号:文件类必填。
(3)公开时限:信息公开的期限。分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明确到处室。
藁城市农机产局信息公开填报格式规范表(格式二)
|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 |
单位名称 |
|
|
2 |
公开方式 |
|
不予公开理由: |
|
3 |
内设机构 |
|
|
4 |
地 址 |
|
|
5 |
工作职责 |
|
|
6 |
领导信息 |
姓名 |
职务 |
|
|
|
|
7 |
值班电话 |
|
|
8 |
传 真 |
|
|
9 |
投 诉 |
受理投诉部门 |
受理投诉电话 |
|
|
|
|
10 |
内容描述 |
|
|
11 |
公开时限 |
|
|
12 |
公开范围 |
|
|
13 |
公开程序 |
|
|
14 |
责任部门 |
|
|
15 |
检索方式 |
|
|
|
|
|
|
格式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填报机构职能类信息。
格式二填表说明:
(1)姓名、职务:仅限于各级各部门正副职领导。
其余说明同“格式一填表说明”。
藁城市农机局信息主动公开填报格式规范表(格式三)
|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 |
项目名称 |
|
|
2 |
公开方式 |
|
不予公开理由: |
|
3 |
项目类别 |
|
|
4 |
文件编号 |
|
|
5 |
事项依据 |
|
|
6 |
办理对象
及范围 |
|
|
7 |
办理条件 |
|
|
8 |
办理手续 |
|
|
9 |
办理流程 |
|
|
10 |
公示方式 |
|
|
11 |
办理时限 |
|
|
12 |
费用情况 |
|
|
13 |
附 件
(表 格) |
|
|
14 |
办公时间 |
|
|
15 |
联系电话 |
|
|
16 |
监督电话 |
|
|
17 |
办理地点
邮 编 |
|
|
18 |
咨询渠道 |
|
|
19 |
办理渠道 |
|
|
20 |
状态查询 |
|
|
21 |
备 注 |
|
|
22 |
内容描述 |
|
|
23 |
公开时限 |
|
|
24 |
公开范围 |
|
|
25 |
公开程序 |
|
|
26 |
责任部门 |
|
|
27 |
检索方式 |
|
格式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填报行政许可类信息。
格式三填表说明:
(1)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2)事项依据:针对该项许可的指导性法律、法规。
(3)办理对象及范围:该项许可的社会行为主体。如:全社会、XX单位、XX个人等。
(4)办理条件:申请该项许可需达到的要求。
(5)办理手续:申报所要求提供的材料。
(6)办理流程:办理该项许可的业务程序。
(7)公示方式:办理结果公开的方式。
(8)办理时限:包括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
(9)费用情况:办理该项许可是否需要费用、所需费用金额。
(10)附件(表格):办理该项许可所需填写的规定格式表格及相关附件。
(11)咨询:提供咨询的多种渠道。
(12)办理:提供办理的多种渠道。
(13)状态查询:办理进展查询。
(14)内容描述:对信息内容进行概述、注解。
其余说明同“格式一填表说明”。
藁城市农机局信息主动公开填报格式规范表(格式四)
|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 |
信息名称 |
|
|
2 |
公开方式 |
|
不予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
|
4 |
文件编号 |
|
|
5 |
项目类别 |
|
|
6 |
行政行为 |
|
|
7 |
行政处理 |
|
|
8 |
法律依据 |
|
|
9 |
附 件 |
|
|
10 |
内容描述 |
|
|
11 |
公开时限 |
|
|
12 |
公开范围 |
|
|
13 |
公开程序 |
|
|
14 |
责任部门 |
|
|
15 |
检索方式 |
|
格式四适用范围:适用于填报行政执法类和计划生育类信息。
格式四填表说明:
(1)项目类别:分行政执法和计划生育两类。
(2)发布时间:现行文件公开的时间。
(3)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处理:相应的行政处理结果。
其余说明同“格式一填表说明”。
藁城市农机局信息公开表
一、概况信息――地区(行业)介绍
|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
|
1 |
信息名称 |
藁城市农机局概况 |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公开理由: |
|
|
3 |
发布时间 |
2008年3月20日 |
|
|
4 |
文件编号 |
|
|
|
5 |
信息内容 |
藁城市农机局位于市廉州西路241号,局领导班子设置一正四副,科室有办公室、农机科、农机推广站、农机监理站、农机化培训学校、农机服务站等六个科室。全局共有干部 人,职工 人。局长:赵田瑞,负责全面工作;副局长:赵彦,负责办公室;副局长:魏学中、李位辰,主持分管农机推广站;副局长:张瑞敏主持农机监理站、农机化培训学校。
藁城市农机局是农机管理政府职能部门,现有干部职工45人,下设办公室、农机化培训学校、农机监理站、农机管理科、农机技术推广站、农机服务站。几年来农机局紧紧围绕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科技兴农,坚持管理服务相结合,大力推广小麦联合收获、玉米联合收获、秸秆综合利用、设施农业机械化、机械化保护性耕作技术等新农机新机具、新技术,大大提高了农机科技含量,使全市农机化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到2007年底,机耕、机播、机收程度分别达到100%、80%、52%以上,其中小麦联合收获水平达100%,农业生产的主要环节基本实现了机械化。农机拥有量、农业机械化程度均在全省名列前茅。
1998年藁城市被河北省农机局授予“河北省农机化十强县(市)”称号。藁城市农机局1998 -2007年连续10年被“国家三部委”评为全国跨区作业先进单位;2001年被河北省农业厅列为全省唯一的“十五”期间农机化建设重点联系县(市);2002年被农业部确定为全国8省市38个机械化保护性耕作技术项目县市之一;2002年全国农机“3.15”会议和2003全国机械化保护性耕作会议在藁城市召开;2004年被农业部授予“丰收”奖。
|
|
|
6 |
备注 |
|
|
|
7 |
内容描述 |
农机局概况介绍 |
|
|
8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
9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
|
10 |
公开程序 |
经局内部审核后公开 |
|
|
11 |
责任部门 |
农机局 |
|
|
12 |
检索方式 |
|
|
|
保存并公布 |
|
保存并公布 |
|
|
|
|
|
|
二、概况信息――机构职能
|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 |
单位名称 |
藁城市农机局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公开理由: |
|
3 |
内设机构 |
办公室、农机化培训学校、农机监理站、农机管理科、农机技术推广站、农机服务站 |
|
4 |
地址 |
藁城市工业大厦7楼 |
|
5 |
工作职责 |
农机局是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编制全市农机化发展规划、计划;负责农机化新技术、新工艺、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与推广;搞好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和队伍建设,指导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工作;负责农业牌证机械的检审、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发证等工作;搞好农机化技术信息服务等。我局将新形势下畜牧水产局工作归纳为五大类.
一、农机管理
二、农机新技术推广
三、农机安全监理
四、农机化技术培训
五、农机化服务
|
|
6 |
姓名职务 |
姓名 |
职务 |
|
赵田瑞 |
局长 |
|
7 |
值班电话 |
0311-88160256 |
|
8 |
传真 |
0311-88105366 |
|
9 |
投诉 |
受理投诉部门 |
受理投诉电话 |
|
农机局办公室 |
88160256 |
|
10 |
内容描述 |
农机局机构设置情况 |
|
11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12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
13 |
公开程序 |
内部审核后公布 |
|
14 |
责任部门 |
农机局 |
|
15 |
检索方式 |
|
|
保存并公布 |
|
|
|
|
|
三、概况信息――领导信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的简历、分工)
|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 |
信息名称 |
赵田瑞简介及主管工作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2008年2月20日 |
|
4 |
文件编号 |
|
|
5 |
信息内容 |
赵田瑞,男,汉,大学
历任:1975-10——1978-8在西白露小学工作
1980-9——1984-6在藁城中学工作
1984-7——1988-8月在藁城市教育局工作
1988-9——1994-3月在市委组织部工作
1994-4——2005-6月在九门、岗上、常安、南营等乡镇历任党委书记、镇长、书记等职
2005-7——2006-4月任市政法委副书记
2006-5——至今任农机局局长 |
|
6 |
备注 |
|
|
7 |
内容描述 |
藁城市农机局局长 |
|
8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9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
10 |
公开程序 |
局内部审核后公开 |
|
11 |
责任部门 |
藁城市农机局 |
|
12 |
栓索方式 |
|
|
保存并公布 |
三、概况信息――领导信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的简历、分工)
|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 |
信息名称 |
魏学忠简介及分管工作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2008年2月20日 |
|
4 |
文件编号 |
|
|
5 |
信息内容 |
魏学忠,男,汉,大专
1982-8——1984-12唐县畜牧局
1984-12——1986-6藁城市劳动人事局
1986-7——1987-12藁城县编委
1987-12——2004-2丘头镇、梅花镇、贾市庄镇党委任副书记
2004-2至今任农机局副局长
主持分管:农机科、农机推广工作
|
|
6 |
备注 |
|
|
7 |
内容描述 |
藁城市农机局副局长 |
|
8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9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
10 |
公开程序 |
局内部审核后公开 |
|
11 |
责任部门 |
藁城市农机局 |
|
12 |
栓索方式 |
|
|
保存并公布 |
三、概况信息――领导信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的简历、分工)
|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 |
信息名称 |
张瑞敏简介及分管工作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2008年2月20日 |
|
4 |
文件编号 |
|
|
5 |
信息内容 |
张瑞敏,男,汉,大专
1974-12——1999-9部队服役
1999-9至今任农机局副局长
主持分管:农机监理站、农机服务站工作
|
|
6 |
备注 |
|
|
7 |
内容描述 |
藁城市农机局副局长 |
|
8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9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
10 |
公开程序 |
局内部审核后公开 |
|
11 |
责任部门 |
藁城市农机局 |
|
12 |
栓索方式 |
|
|
保存并公布 |
三、概况信息――领导信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的简历、分工)
|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 |
信息名称 |
赵彦简介及分管工作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2008年2月20日 |
|
4 |
文件编号 |
|
|
5 |
信息内容 |
赵彦,男,汉,大专
1974-12——1979-12部队服役
1980-1——1989-2电影公司
1989-3——2002-4北楼乡、四公乡、南营乡、九门乡
2002-5月至今在农机局任副局长
主持分管:办公室工作
|
|
6 |
备注 |
|
|
7 |
内容描述 |
藁城市农机局副局长 |
|
8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9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
10 |
公开程序 |
局内部审核后公开 |
|
11 |
责任部门 |
藁城市农机局 |
|
12 |
栓索方式 |
|
|
保存并公布 |
三、概况信息――领导信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的简历、分工)
|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 |
信息名称 |
李位辰简介及分管工作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2008年2月20日 |
|
4 |
文件编号 |
|
|
5 |
信息内容 |
李位辰,男,汉,本科
1984-8——1986-6栾城县农技学校
1986-6——1993-3农业局
1993-3——1998-3市政府办公室
1998-3——2004-2廉州镇副镇长
2004-2——2006-4兴安镇党委副书记
2006年4月至今在藁城市农机局任副局长
主持分管:农机科、农机推广站工作
|
|
6 |
备注 |
|
|
7 |
内容描述 |
藁城市农机局副局长 |
|
8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9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
10 |
公开程序 |
局内部审核后公开 |
|
11 |
责任部门 |
藁城市农机局 |
|
12 |
栓索方式 |
|
|
保存并公布 |
四、概况信息――领导信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的活动及讲话)
|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 |
信息名称 |
无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
|
4 |
文件编号 |
|
|
5 |
信息内容 |
无
|
|
6 |
备注 |
|
|
7 |
内容描述 |
农机局 |
|
8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9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
10 |
公开程序 |
局内部审核后公开 |
|
11 |
责任部门 |
藁城市农机局 |
|
12 |
检索方式 |
|
|
保存并公布 |
五、计划总结——计划总结
|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 |
信息名称 |
藁城市农机局2007年度工作总结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2008年1月10日 |
|
4 |
文件编号 |
|
|
5 |
信息内容 |
二00七年我局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们始终把工作重点放在为农村经济服务、为农业增效、为农民增收上,提高了干部职工为农民群众服务的观念和工作能力,为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截止到年底,完成大中型拖拉机更新150余台,占年任务的150%;完成小麦联合收割机更新150余台,占年任务的150%;完成联合收获小麦45万亩,机耕50万亩,机播80万亩,占年任务的100 %;完成小麦秸秆还田35万亩,玉米秸秆还田25万亩,完成玉米免耕播种43万亩,小麦免耕播种6.5万亩;完成农机化发展社会投资4200万元,占年任务的101%;争引上级项目资金152万元,占年任务的152%;组织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650台次,机手增收1000万元,分别占年任务的130 %和200%;完成牌证农业机械年检3509台、复训农机驾驶员5913人、挂牌186副、新办驾驶证131人次;培训各类农机技术人员10000人次。(略)附:2007年度工作总结
|
|
6 |
备注 |
|
|
7 |
内容描述 |
藁城市农机局2007年度工作总结 |
|
8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9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
10 |
公开程序 |
局内部审核后公开 |
|
11 |
责任部门 |
藁城市农机局 |
|
12 |
检索方式 |
|
|
保存并公布 |
藁城市农机局
2007年工作总结
二00七年我局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们始终把工作重点放在为农村经济服务、为农业增效、为农民增收上,提高了干部职工为农民群众服务的观念和工作能力,为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截止到年底,完成大中型拖拉机更新150余台,占年任务的150%;完成小麦联合收割机更新150余台,占年任务的150%;完成联合收获小麦45万亩,机耕50万亩,机播80万亩,占年任务的100 %;完成小麦秸秆还田35万亩,玉米秸秆还田25万亩,完成玉米免耕播种43万亩,小麦免耕播种6.5万亩;完成农机化发展社会投资4200万元,占年任务的101%;争引上级项目资金152万元,占年任务的152%;组织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650台次,机手增收1000万元,分别占年任务的130 %和200%;完成牌证农业机械年检3509台、复训农机驾驶员5913人、挂牌186副、新办驾驶证131人次;培训各类农机技术人员10000人次。总之,2007年我局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目标。
一、积极争取农机项目资金,落实购机补贴
今年以来,我局抽调精干力量,多次跑部进厅,争取上级农机部门的各类农机项目,以提高我市农机化装备水平。今年共争引农业部保护性耕作项目资金25万元、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70万元、石家庄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57万元,共计152万元,补贴新购置机具近300台。其中包括21台大中型拖拉机、22台小麦免耕播种机、11台小麦秸秆打捆机、36台玉米秸秆青贮机械、33台玉米联合收获机和186台玉米免耕播种施肥机。
为确保购机补贴资金真正用到农民手中,我局一是利用电视台、“新藁城”报对2007年国补机具推广机型、价格及补贴标准进行了公示,并按上级要求严格程序,规范运作。二是积极组织货源,保证大中型拖拉机、小麦打捆机、免耕播种机、玉米联合收获机等机具及时落实到购机户手中。三是充分利用补贴资金,调动农民的购机热情,引导农民购置新型农业机械。
二、加大力度,引进、示范、推广新型农业机械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农机科技创新是推进农业和农机化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动力。今年我局围绕农业结构调整,着眼现代农业及可持续发展,因地制宜,主要推广了以下几项农机新技术:
1、采取多种措施,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
保护性耕作技术是以秸秆覆盖地表、免少耕播种、深松及病虫草害综合防治为主要内容的现代耕作技术体系,具有减少农田扬尘和水土流失、蓄水保墒、培肥地力、节本增效、减少秸秆焚烧和温室气体排放等作用。通过努力,我市今年落实今秋小麦保护性栽培面积6.5万亩。为加大保护性耕作推广力度,我局一是抓好示范区小麦的田间管理。农机技术人员定期对示范区的播种、施肥、浇水、除草、病虫害防治等进行全程监测,指导农户进行科学管理。二是组织保护性耕作观摩活动。今年免耕播种小麦长势明显好于常规播种小麦,为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保护性耕作的认识,我局多次组织各乡镇干部群众到系井和北贾同保护性耕作示范区现场观摩。三是积极开展技术下乡活动。6月初我局技术人员深入到全市各乡镇开展了为期5天的保护性耕作技术培训及观摩,1000余名干部群众参加了培训。八月中旬,4名副局长带队组织农机技术人员深入到各乡村巡回开展技术咨询。共举办技术讲座13场,培训农民800人次,发放技术资料3500份,帮助农民维修机具146台套。四是认真搞好马庄农场试验田实收实打和对比试验。为确保试验数据准确可靠,农机技术人员认真做好对比田收获前的测产和收获期间的小麦实产测量,以及小麦的亩穗数、千粒重、土壤水分、肥力等有关数据的测试,收集、记录、整理全程监测数据,为进一步研究、优化全程免耕播种的机械化配套技术措施和技术路线提供详实可靠的实验数据。
2、继续推广小麦秸秆打捆技术
小麦秸秆打捆机可以将麦秸收集,使秸秆得到充分利用,既可为造纸行业解决原材料问题,又可避免因燃烧秸秆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同时还为农民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为推广小麦秸秆打捆技术,提高小麦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农业生产向高效方向发展,我局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提高广大农民对小麦秸秆打捆技术的认可;二是会同生产厂家,改进打捆机,提高打捆机的作业效率;三是通过补贴资金的引导,加快我市小麦秸秆打捆机的推广步伐。
3、大力推广玉米免耕施肥播种技术
为促进玉米免耕施肥播种技术推广,我局一是积极争取市政府的资金支持,引导农民购置玉米免耕施肥播种机,今年共补贴186台玉米免耕播种。二是加强农机新技术培训。玉米播种前,我局聘请河北农哈哈工程技术人员,对今年新购置玉米免耕施肥播种机的用户,进行了技术培训。培训班上,厂家技术人员系统讲解了机具的结构原理以及操作维修知识,机手还实地观看了玉米免耕施肥播种机的操作演示。这项农机新技术的推广为我市玉米增产、玉米机械化播种奠定了良好基础。
4、示范推广玉米联合收获技术
玉米收获机械化技术的应用,可以提高作业效率、减少粮食损失、减轻劳动强度、解放农业劳动力。8月14日,我局召开了各乡镇主管农业副乡镇长、各乡镇农机管理站长、各村村主任及每村2名机手近500人参加的农机秋季作业演示会,10余台玉米联合收获机进行了作业演示。广大机手目睹了参加演示机具的作业效率,技术人员及厂家详细介绍了各种机具的性能、质量、价格等。我局对购买玉米联合收获机的用户予以重点补贴,全市共购置33台玉米收获机械,新增机收面积近两万亩。
三、组织联合收跨区作业,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为做好2007年的小麦跨区机收工作,我局以促进农民增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早动员、深发动,一是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宣传跨区机收对农民增收的作用,让机手掌握跨区作业的有关信息,减少机具的无序流动。二是根据赴豫考察的情况,对考察地点的收割机保有量、今年收割机增长情况、小麦种植面积、成熟时间、作业环境及作业价格等进行缜密的分析,确定作业地点。积极与作业地农机部门联系,对作业面积、作业收费、组织服务人员及机手的生活安排、机具的分配、进场、撤场及回程时间等进行认真细致的磋商,签订作业合同,以确保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做好外出作业机具的检修。我局抽调技术人员组成农机维修服务队,深入农户家中和维修现场,对机具检修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现场分析和排解,为跨区作业提供高水准的技术咨询服务。同时利用各级农机维修网点对跨区作业机具进行检修,进一步提高维修质量,降低维修成本,确保参加跨区机收作业的收割机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四是积极开展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机手素质。我局对联合收割机手,尤其是跨区作业的机手进行了安全技术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外出作业机手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确保跨区作业期间机具的优质高效、低耗安全运行。五是加强管理,优质服务。在跨区作业期间,至少每队有一辆维修服务车辆随同,以便及时为跨区作业的收割机提供服务和配件,带队人员24小时开机,昼夜值班,以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还与当地农机、公安和交通部门协调配合,主动热情地搞好作业机具的管理、调度、维修及其他服务。
今年我局组织了650台次小麦联合收割机奔赴河南省驻马店市的泌阳、平顶山市的汝州、安阳市的内黄等地,参加三夏收割小麦跨区作业,为农民收割小麦60万亩,为机手创收1000余万元。
四、发挥农机职能作用,服务“三夏”“三秋”农业生产
为充分发挥农业机械优势,搞好优质服务和安全生产,我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以保证农机作业的优质、高效、安全、有序。一是早动手、早安排,指导农机具检修,搞好农机技术培训。农忙前,我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到村、户,与农机维修网点的配合,自带工具和配件,帮助机手检修农机具,积极为农机户解决维修中的难题,不但做到了机具检修不出村,还保证了农机具以最佳技术状态投入农业生产。二是采用电视、广播、报刊、发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对机手进行农机操作技术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了机手的实际操作水平,保证了农机作业质量和安全生产。三是做好物资准备工作。针对作业用油较为紧张的问题,我局积极与石油公司协商,争取农机作业专供柴油1000余吨,保障了“三夏”“三秋”农机作业用油;四是开展万亩高产示范区小麦播种机手大赛。为配合我市万亩高产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提高小麦播种质量,确保“两晚”技术顺利实施,我局在万亩高产示范区所在的丽阳、靳庄、曹家庄等三村开展机播竞赛活动,对参赛的8名优胜者发放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五是依据机具保有量和作业时间合理调度,精心组织,合理安排,积极搞好镇、村之间的作业协调,对机具统一调度,组织抢收抢种,提高了农机作业效率,确保了农业生产进度。
五、加快农机监理规范化建设
为树立良好的农机形象,增强执法人员为农民群众服务的观念和工作能力,我局一是经常组织执法人员学习《道路安全交通法》、《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使他们明确执法依据,提高执法水平。二是加强管理,完善执法责任制。通过完善《农机行政执法责任》、“两错”追究、公示承诺等项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加强农机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执法人员上岗资格认证与法律知识培训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水平。四是搞好源头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农机监理人员对农业机械全面调查摸底,对牌证农业机械建立台帐,对农机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和农机法规教育,对“黑车非驾”拒不办理牌证,对不愿进行年检审的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以提高办牌办证率和年度检审率,提高机车技术状态和安全生产水平。
六、加强机关建设,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圆满完成了党建、纪检监察、工会、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后进村转化等工作。
为加强机关建设,提高农机队伍素质,我局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了党内三会一课制度、政治学习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重大决策向局党总支和党支部报告制度、业务招待审批制度、财务政务公开制度等,进行了党总支换届,制定了《农机局党总支工作要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纪检监察工作要点》和《关于加强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等,促进了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机关面貌一新,激发了干部职工爱岗敬业、廉洁奉公的主人翁意识,把思想和精力集中到了扎扎实实干事业,尽心尽力做贡献上来,圆满完成了工会、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后进村转化等工作。
总之,经过全局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2007年我局较好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农机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为全市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丰收做出了一定的贡献。2008年,我们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各项制度,强化服务职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争取使农机工作再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六、计划总结——发展规划
|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 |
信息名称 |
2008年工作计划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2008年3月10日 |
|
4 |
文件编号 |
|
|
5 |
信息内容 |
1、积极争取引进农机项目资金235万元。其中:国家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农机装备推进项目资金135万元,省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00万元。
2、积极争取农业部小麦保护性耕作项目资金20万元,当年新增小麦免耕播种面积1万亩。玉米免耕播种面积达到43万亩。
3、全市完成机耕50万亩,机播80万亩,机收45万亩,小麦秸秆还田35万亩,玉米秸秆还田25万亩,组织好“三夏”“三秋”机械化生产和安全作业。
4、全市更新大中型拖拉机100台,更新小麦联合收割机100台;完成农机化社会投资4000万元。
5、引进、示范、推广新型农业机械,重点示范推广玉米免耕施肥播种机,玉米联合收获机。新增玉米免耕施肥播种机90台,玉米联合收获机40台、新增玉米机收面积2万亩。
6、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农用牌证机械年检和农机驾驶员的复训任务,培训各类农机技术人员8000人次。
7、不断开拓跨区作业市场,组织500台次小麦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机手增收500万元以上。
|
|
6 |
备注 |
|
|
7 |
内容描述 |
农机局2008年工作计划 |
|
8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
9 |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
10 |
公开程序 |
经局内部审核后公开 |
|
11 |
责任部门 |
农机局 |
|
12 |
检索方式 |
|
|
保存并公布 |
藁城市农机局
2008年工作安排
一、工作思路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科技和管理创新为动力,以强化农机社会化服务为重点,以节本增效为目标,加大新机具、新技术推广力度,积极拓宽农机作业服务领域,使农机装备向现代化方向突破,农机作业向深层次宽领域延伸,农机服务向市场化、产业化方面发展,农机管理向法制、规范化迈进。
二、工作目标
1、积极争取引进农机项目资金235万元。其中:国家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农机装备推进项目资金135万元,省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00万元。
2、积极争取农业部小麦保护性耕作项目资金20万元,当年新增小麦免耕播种面积1万亩。玉米免耕播种面积达到43万亩。
3、全市完成机耕50万亩,机播80万亩,机收45万亩,小麦秸秆还田35万亩,玉米秸秆还田25万亩,组织好“三夏”“三秋”机械化生产和安全作业。
4、全市更新大中型拖拉机100台,更新小麦联合收割机100台;完成农机化社会投资4000万元。
5、引进、示范、推广新型农业机械,重点示范推广玉米免耕施肥播种机,玉米联合收获机。新增玉米免耕施肥播种机90台,玉米联合收获机40台、新增玉米机收面积2万亩。
6、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农用牌证机械年检和农机驾驶员的复训任务,培训各类农机技术人员8000人次。
7、不断开拓跨区作业市场,组织500台次小麦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机手增收500万元以上。
三、工作措施
1、积极争取、引进农机项目资金,提高我市农机装备水平
为做好2008年的项目争引跑办工作,我局将成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农业部、河北省及石家庄市农机局制定的农机补贴政策和投资方向,积极争取适合我市发展的项目资金,一是争取保护性耕作滚动发展资金;二是争取农机购置补贴项目资金;三是积极争取农机试验、示范项目资金。
2、切实做好农机新机具、新技术的示范、推广工作
(1)继续试验、示范小麦机械化保护性耕作。小麦机械化保护性耕作不仅能蓄水保墒,培肥地力,而且能大大降低作业成本,能有效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改善生态环境。2008年我们一要加大宣传引导发动力度,转变广大干部群众的耕作观念,增强各级扶持投入和广大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二要把握核心技术,做到开发、试验与示范推广相结合,农机与农艺相结合,继续做好新机具的开发、选型、推广和技术模式的试验、完善、示范工作。
(2)大力推行玉米生产机械化,加快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重点引进、示范和推广国内外生产的适合我市种植模式的大、中、小型玉米联合收获机、新型玉米免耕施肥播种机,努力改变玉米生产过程劳动强度大、耗时长、效率低、条件差的状况。
(3)加强农机新机具、新技术宣传培训力度。重点抓好技术骨干和机手、维修服务人员的技术培训,要聘请有关专家举办专业技能培训班,不断提高全市农机队伍整体素质。同时要通过召开演示观摩会、经验交流会、送科技下乡、新闻媒体等多种宣传示范形式,广泛宣传引导,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和广大农民参与农机新机具、新技术示范推广的积极性。
3、抓好 “三夏”、“三秋”机械化生产
为实现“三夏”“三秋”农机工作的优质、高效、安全、有序。我局计划一是“三夏”、“三秋”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到村、户,帮助机手检修农机具,保证农机具以最佳技术状态投入农业生产。二是加强农机生产管理。深入到田间地头巡回检查,帮助农机户随时解决作业中出现的问题。三是组织和督促生产企业、销售部门开展巡回维修服务,解除机手的后顾之忧。四是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搞好镇、村之间的作业协调,对机具统一调度,确保农业生产进度。五是及时与石油公司联系,保证“三夏”“三秋”农机作业的柴油供应。
4、加强农机执法队伍建设,创建农机监理文明窗口
为树立良好的农机形象,增强执法人员为农民群众服务的观念和工作能力,我局将围绕服务抓作风,巩固成果抓深入,狠抓队伍建设,使农机监理人员端正行风,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第一,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执法人员上岗佩带证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为农机手排忧解难,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第二,建立机制,强化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考核评议和奖罚制度》、《限时办结制》、《过错追究制》、《服务承诺制》等有效机制,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坚决杜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及“三乱”现象的发生,保证行政行为准确、合法、公平、公正。第三,通过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农机监理人员结合源头管理、以及三夏、三秋等农机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利用各种形式,为农民提供法规、信息和技术服务,搞好农机年检审,以服务促安全,使农机监理工作更加贴近农民。
5、组织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效
几年来,小麦跨区机收稳步推进,机具数量、作业面积持续扩大,明年我局一是紧紧围绕市场的需要,进一步加大组织协调和管理力度,使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市场秩序日趋规范,运转协调,安全有序。二是对中介组织实行资格准入制,加强对作业队伍的监督指导,严格收费行为,规范作业标准。三是不断开拓跨区作业市场,在组织好小麦跨区机收的基础上,培育开发玉米联合收,玉米秸秆还田、青贮、小麦免耕播、秸秆打捆机等农机作业市场。
6、加强机关管理,强化服务职能
局属各科室(站)要以规范化入手,进一步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一要继续加强作风整顿,发扬吃苦耐劳,知难而进,锐意进取的优良作风,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二要严明纪律,依法行政,模范遵守党纪法规,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三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学习党和国家的农机工作新政策,抓好知识更新,增强为农民服务本领,推动全局工作再上新台阶。
七、法规公文——规章(政府规章)
|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 |
信息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
|
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不公开理由: |
|
3 |
发布时间 |
|
|
4 |
文件编号 |
|
|
5 |
信息内容 |
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全文见附件……(略)
|
|
6 |
备注 |
|
|
7 |
内容描述 |
常年公开 |
|
8 |
公开时限 |
全社会 |
|
9 |
公开范围 |
|
|
10 |
公开程序 |
|
|
11 |
责任部门 |
|
|
12 |
检索方式 |
|
|
保存并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四章 推广使用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第四条国家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开展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技术攻关、试验、示范等措施,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国家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和院校加强农业机械化科学技术研究,根据不同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需求,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学与生产、推广相结合,促进农业机械与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先进材料,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供系列化、标准化、多功能和质量优良、节约能源、价格合理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十条国家支持引进、利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关键零配件和技术,鼓励引进外资从事农业机械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标准。对农业机械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农业机械使用者有权要求农业机械销售者先予赔偿。农业机械销售者赔偿后,属于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责任的,农业机械销售者有权向农业机械生产者追偿。
因农业机械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出厂、销售和进口。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
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
第十六条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并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十八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公布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使用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和作业效率,降低作业成本。
国家支持和保护农民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织区域化、标准化种植,提高农业机械的作业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区域化、标准化种植为借口,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为本地或者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各项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有偿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
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燃油补贴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按照规定为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进行鉴定,或者伪造鉴定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截留、挪用有关补贴资金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八、法规公文——公文(政府及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